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增加的任务,另行核定。
完成时限:7月10日前完成2011年任务核定,以后每年度任务核定于上年度末完成。
2、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一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依据鄂卫发〔2010〕11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劳动纪律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价标准,明确绩效考核的具体方式方法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二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三是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同步制定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和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绩效工资总额中激励性部分所占比例,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建立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内部考核分配激励机制。
完成时限: 7月20日前完成方案制定及首次考核。
3、实施绩效工资。
一是制定上报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22号),制定本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7月31日前完成。
二是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县(市、区)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市州审批同意后,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考核的基础上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是兑现绩效工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综合考虑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所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基层卫生机构结合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和机构内部分配方案,核定职工个人绩效工资。
完成时限:2011年8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对相关改革工作负总责;各市州政府要对所辖县(市、区)基层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行统筹协调;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要按照《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安排,分别抓紧抓好落实,省医改办按时间进度抓好协调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