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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卫生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管;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信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研究国外、省外对我省食品安全状况宣传报道的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对外宣传意见和口径,协调各新闻单位的对外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活动。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省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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