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十五)加强学前教育质量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质量等级评定与管理制度。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的日常保教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大班额”倾向。严禁幼儿园使用小学教材。加强对幼儿健康水平的监测和评估。
(十六)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完善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制度。
六、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十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学前教育的投入,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要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十八)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多元投入机制。各级政府通过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多种办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事业。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
七、强化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机构要把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内容,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导,纳入“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作为考核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实绩的重要依据。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开展学前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对发展学前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