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利用闲置国有、集体资产举办民办幼儿园,降低或免除租金。民办幼儿园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水、电、气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资格认定、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五)大力推进办园体制机制改革。支持、鼓励集体与社会团体举办公益性幼儿园,推进民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合作办园,探索名园办分园、强园兼并弱园、股份合作制办园、优质园向薄弱园派遣园长或教师等集团化管理、连锁式办园等新模式,大力推进管理体制、投入体制、用人机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二、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六)建立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实行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培养结构合理、层次多样的幼儿教师队伍。大力发展中等幼儿师范教育。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管理。调整部分高职院校专业结构和办学方向,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办好本科学前教育专业。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师,经过培训符合条件的,可转入学前教育。
(七)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把幼儿教师培养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健全省、市、县三级培训网络,有计划、分层次实行五年一个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在培训周期内,幼儿教师需完成规定学时的专业素质提高培训。实施湖北省幼儿教师素质提高工程,5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尤其是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进行省级集中培训。在实施“楚天中小学教师校长卓越工程”中,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重点培养。
(八)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待遇。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对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等倾斜政策。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在“楚天园丁奖”、“荆楚师德楷模”、“湖北名师”等评选活动中,将幼儿教师纳入其中。
三、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