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11〕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0〕2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现就我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配置城乡学前教育资源
(一)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按照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和公益、普惠的原则,推进和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构建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辐射带动村幼儿园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全省每个乡镇至少建好一所独立建制的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要加强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幼儿园用地统一纳入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和满足幼儿园合理用地需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优先用于改建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举办相对独立的附属幼儿园。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农村幼儿园。进一步完善农村学前教育帮扶机制,健全乡镇、村两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
(三)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各地要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扩大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点工作来抓。城区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时,要规划和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小区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幼儿园,并应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