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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推进按标施保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推进按标施保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1〕33号 2011年4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城乡低保按标施保工作是自治区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以城乡低保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从2011年开始,各地区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和研究制定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更趋科学合理,操作性更强。2011年初,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年度自治区城乡低保指导性保障标准和调控比例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1〕26号),同时,自治区民政厅和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联合下发了《关于测算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1〕19号),对各盟市如何测算和制定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报送审批的程序和时间作了进一步明确。各盟市按照要求,对城乡低保的保障标准进行了初步测算和制定,并按规定要求上报了相关文件。经自治区按标施保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将审定后的2011年度各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确定的保障标准公布和执行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经自治区审核确定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公布和执行。对于审核后的保障标准,各盟市要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旗县(市、区),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体生活
  保障标准公布后,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对此次确定的保障标准提标幅度不大或没有提标的地区,可通过适当提高分类补助标准和发放生活补贴等形式,达到提高补助水平的目的,确保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要拉开分类保障档次,对于特困对象进行重点保障,进一步提高救助的能力、水平和救助效能。
  各地区要按照确定后的保障标准积极协调落实资金,确保按新的标准及时发放,有条件的地区要在4月底前将资金补发到位,确保在2011年5月底前将资金全部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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