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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各地区对新上工业中小企业用地要按最低出让价保障供给,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以上政策见国发〔2009〕36号、内政发〔2009〕66号文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4. 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政策。充分发挥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作用,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自治区自主知名品牌建设引导资金要向中小企业品牌创新倾斜,努力提高中小企业中驰名商标和自主知名品牌的比重。(以上政策见内政发〔2009〕66号、内政发〔2008〕10号文件,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工商局、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5. 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各盟市、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必须在门户网站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加快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培育骨干服务机构。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把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或创业服务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站式”办理,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工商登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环评等各环节要探索实行“一周办结制”。(以上政策见国发〔2009〕36号、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内政发〔2009〕66号文件,由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政策。严禁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各盟市、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要在监察部门和中小企业局设立中小企业服务投诉电话,对不作为或刁难中小企业的行为,一经核实,根据管理权限,严肃查处。(以上政策见国发〔2009〕36号、内政发〔2009〕66号、内财非税〔2009〕112号文件,由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加强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各旗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台账,加强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的监测与分析。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各地区规模以上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要按月逐级上报汇总,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要按季逐级上报汇总。(以上政策见国发〔2009〕36号、内政发〔2009〕66号文件,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内蒙古调查总队、自治区商务厅、农牧业厅、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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