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农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为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提供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职业教育、节能培训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农牧民从事国家法律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活动,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到10000元,次(日)起征点按100元执行。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
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以上政策见国发〔2009〕36号、内政发〔2009〕66号、内政发〔2008〕120号、内政字〔2011〕59号文件,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地税局、农牧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金融办、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3. 降低准入门槛政策。降低工商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放宽企业名称使用范围、企业出资范围、投资主体范围及经营范围;放宽对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和企业年检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一步缩短登记审批时限,提高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效能。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含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上政策见国发〔2009〕36号、内政发〔2009〕66号、内政发〔2008〕120号、内政办发〔2008〕82号文件,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简化项目审批备案手续。凡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自治区行政许可权限内的中小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由盟市、旗县(市、区)或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备案。凡对环境影响轻、污染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风电除外),由盟市审批;凡符合“绿色审批通道”条件的重点节能工程、节能减排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及生态建设类项目,可以在通过技术评估后及时进行审批;凡符合“六前置”、“七环节”环评审查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可以分类审查,简化环评审查程序,缩短审批时间。自治区要逐步完善中小企业项目审批权下放政策。(以上政策见国发〔2009〕36号、内政发〔2009〕66号、内环发〔2009〕17号文件,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