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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1. 融资服务政策。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专门信贷机构、专门信贷指标、专门信贷标准,使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对成长性较好、讲信用、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适当放宽还贷时间。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实现灵活的记结息政策。(以上政策见国发〔2009〕36号、内政发〔2009〕66号文件,由内蒙古银监局牵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各国有商业银行等部门配合落实)
  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交易中心,列入自治区重大专项,实现银行贷款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自动对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无抵押、无担保融资方式的方法和机制创新。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各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都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中小企业产权投资基金,扶持引导中小企业上市。(以上政策见内政发〔2009〕66号文件,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各盟市、旗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增加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注入,每个盟市至少有1个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信用担保公司;财政收入超过50亿元的旗县(市、区)和年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开发区(园区),建立1个注册资金亿元以上的信用担保公司。自治区筹措20亿元专项用于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各旗县(市、区)相应安排配套专项资金。(以上政策见内政发〔2009〕66号文件,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银企对接会。建立数据真实、信息对称、管理科学的中小企业生产、流通和市场销售基础数据库。依托自治区信用信息数据库、内蒙古消费信息资源数据库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以上政策见内政发〔2009〕66号文件,由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牵头,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配合落实)
  2. 财税扶持政策。自治区本级年度预算安排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1亿元(其中,含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2000万元),节能技改专项资金6500万元,科技创新引导基金1.8亿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资金2000万元,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2000万元,农牧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8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根据自治区财政收入情况和产业发展需要,有重点的逐年调增。各盟市、旗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以上政策见内政发〔2009〕66号文件,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商务厅、金融办、科技厅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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