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住房公积金建缴情况纳入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作为本单位纠风工作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评议内容。
三、加强部门协作
(一)市、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类型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完整的住房公积金应建应缴单位和职工数据,做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基础工作。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动企业和工会组织将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集体协商内容,于2011年底前纳入福州市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明确单位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和责任。
(四)市、县(市)区质监、工商、地税部门在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进行上述证件年检时,应要求单位提供当年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证明,并将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信息于次月初汇总至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待地税代收条件成熟后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全市地税规费代收。
(五)市总工会要指导、督促各级工会组织积极主动与本地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集体协商机制促进企业用工单位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扩大缴存覆盖面联合执法和宣传工作。
(六)市、县(市)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参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分类实施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全员覆盖,2011年底前必须为本单位全体员工(含聘用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聘用人员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允许按照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缴住房公积金,并在2012年底前实现本单位不同用工性质的职工按同一缴存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国有企业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覆盖,2011年底前应完成80%的覆盖面,且不分用工性质,为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
(三)规范劳务派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建缴。各类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依规向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费用。2011年底前,劳务派遣单位均要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