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宁政发〔2011〕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和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为彻底铲除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区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查禁传销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经营活动,任何参与或者组织传销活动的行为均为法律所不容,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和严厉打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传销活动:
(一)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蛊惑、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对聚集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利益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或者从事具有以上特征的违法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已经出租的应当立即收回并终止租赁关系。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房产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对从事传销活动、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或不积极配合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人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