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上浮0.25元和0.1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下浮0.2元。
2、暂停对低谷时段出现的最大需量值减半计算政策。
3、暂停对低谷用电实行比例控制措施。即暂停执行“低谷用电超过全部用电量75%的部分,其电度电价按平时段电价计收”规定。
四、几点要求
1、省电网电价调整对各市县电网电价的影响,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电价调整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2、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3、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能耗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湖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略)
附件二: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件三:湖南省农村到户电价最高限价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二:
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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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压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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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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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千伏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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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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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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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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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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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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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生活照明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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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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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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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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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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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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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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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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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业、非工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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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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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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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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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生产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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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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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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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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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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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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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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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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