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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1、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上浮0.25元和0.1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下浮0.2元。

  2、暂停对低谷时段出现的最大需量值减半计算政策。

  3、暂停对低谷用电实行比例控制措施。即暂停执行“低谷用电超过全部用电量75%的部分,其电度电价按平时段电价计收”规定。

  四、几点要求

  1、省电网电价调整对各市县电网电价的影响,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电价调整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2、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3、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能耗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湖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略)

  附件二: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件三:湖南省农村到户电价最高限价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二:
  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 压 等 级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千伏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53

            

      

  0.443

            

      

  0.443

            

      

      

  二、非居民生活照明用电

            

      

  0.7427

            

      

  0.7327

            

      

  0.7227

            

      

      

  三、商业用电

            

      

  0.8320

            

      

  0.8220

            

      

  0.8120

            

      

      

  四、工业、非工业用电

            

      

  0.5537

            

      

  0.5437

            

      

  0.5337

            

      

      

  五、农业生产用电

            

      

  0.3867

            

      

  0.3767

            

      

  0.3667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747

            

      

  0.2647

            

      

  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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