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电〔2011〕99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进行了相应调整。现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1、为适当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将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9分,具体操作办法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的紧急通知》(湘价电〔2011〕94号)执行;非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及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2、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自2011年6月1日起,将挂治、三板溪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元,凌津滩、洪江、碗米坡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6元。其它水电站(厂)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及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自2011年6月1日起,将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具体如下:
1、商业用电价格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各类(含趸售)用电价格调整后标准见附件一、二。
2、相应提高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它各类农村到户电价限价水平。详见附件三。
3、省电网对地方电网的综合趸售电价另行下达。
4、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5、为扶持蔬菜生产经营,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电价格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大型农贸市场用电、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即容量在315KVA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315KVA以下的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三、暂停执行上网侧(含趸售)峰谷分时电价、丰枯季节电价和销售侧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的紧急通知》(湘价电〔2011〕94号)执行。并自2011年6月1日起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