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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5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主要任务
  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省直部门(包括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对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要求和现有职能职责,开展第5轮全面清理。列入本轮清理范围的省直部门是: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民委、人口计生委、国资委、外办、侨办、金融办、人防办、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安全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宗教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移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档案局、知识产权局、测绘局、国税局、地震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邮政局、通信管理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云南煤监局。
  省直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列入其主管部门的清理范围一并开展清理。
  (二)具体要求
  1对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对应的省直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
  2对国务院决定下放省直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省直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列为现有行政审批项目。
  3省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取消。
  4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5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其中,可以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当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6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7对可由州(市)直以下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省直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四、实施步骤
  (一)部门清理阶段(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
  省直各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在第4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及现行的职能职责,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填写《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和《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表格附后,可登陆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wwwzffzyngovcn下载),提出本部门拟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清理意见(对拟保留的项目,必须注明设定依据并简要陈述拟保留的理由),于2011年5月31日前连同清理工作报告报送省法制办(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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