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行政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在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前提下,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工作补贴等各类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行政调解经费拨付制度。
(六)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总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司法、宣传、公安、机构编制、信访、维稳、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卫生、民政、国资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部署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在部门内部指定专门处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调解工作体制。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去,各级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队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需要和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充分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各种资源,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
行政机关要紧密依靠基层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发挥行政调解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行政调解工作。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要组织建立社会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和调解专家库,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