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0〕29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本市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随着本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北京”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