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年终测评,以发放调查问卷、测评票和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测评数据及测评结果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统计、汇总,并纳入目标年终考评。
第八章 目标考评计分方法
第二十九条 目标考评实行百分制,目标绩效突出的予以加分,最高为5分。考评分数通过目标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按照设定的分值权重计算。
第三十条 目标考评总分=目标年终考核得分×80%+目标年终测评得分×20%。目标年终考核得分=行政业务目标考核得分+机关建设目标考核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行政业务工作占70分,机关建设工作占30分。
目标年终测评得分=纵向测评得分+横向测评得分+社会评价得分+综合部门评价得分+省领导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纵向测评占25分,社会评价占20分,横向测评占10分,综合部门评价占20分,省领导评价占25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加分制。对目标绩效突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表彰以及获选季评最佳实事的目标责任单位给予适当加分。加分程序是,由目标责任单位提供依据,目标办审核并提出建议,报目标领导小组同意,计入目标考评总分。目标考评总分为年度目标考评最终结果,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序,作为确定各单位等级的依据。
第九章 目标考评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目标考评结果。设置先进、达标、未达标三个等级。全面完成工作目标,综合目标绩效成果显著,依据考评得分、综合排序,确定为先进单位;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依据考评得分、综合排序,确定为达标单位;依据考评得分以及否定条件,确定为未达标单位。
第三十三条 目标考评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目标考评先进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可授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年度优秀公务员称号;对目标考评达标单位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目标考评未达标单位的奖励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各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群团组织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中直驻辽单位、省直科研院所、省属大专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