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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直属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目标审核的依据。目标责任单位所履行的职责、所承担的任务,以及省委工作要点、省政府工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工作部署。

 第十三条 目标审核的要点。目标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目标值同比水平是否有所提高;目标绩效标准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第十四条 目标审核的程序。目标审核人员应在全面了解目标责任单位职能特点和所制定目标依据基础上,对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内容和目标绩效标准依照相关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相关单位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目标责任书,汇总至目标办,报主管省领导审定。

第四章 目标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党委(目标办)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将所制定的目标进行责任分解,确保各项目标不漏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不缺失,并完善季度绩效分析、半年绩效考评等过程管理模块,对考评对象目标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五章 目标自我评估

  第十七条 自我评估组织。各目标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本单位自我评估小组,通过召开评估会等方式,开展自我评估。

 第十八条 自我评估重点。自我评估重在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反馈相关处室,同时主管领导要对考评对象的工作绩效情况进行点评,并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九条 自我评估方式。各目标责任单位可组织专门的自我评估会,也可结合工作例会或业务分析会等方式进行。评估记录应准确翔实。

 第二十条 自我评估机制。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我评估,对目标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赋分,半年形成自我评估书面报告。目标办对各目标责任单位开展自我评估的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目标年终考评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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