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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直属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目标内容由行政业务目标和机关建设目标构成。行政业务目标包括重点工作目标、职能工作目标和专项工作目标等内容。机关建设目标包括领导班子建设目标、机关作风建设目标、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群团建设目标等内容。

 第七条 目标内容制定依据。重点工作目标,承担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单位,依据省委工作要点、省政府工作报告设置;未承担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单位,依据本单位核心职能,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设置;中直驻辽单位,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和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服务的要求设置。职能工作目标,依据本单位的职能特点和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设置,包括规定性目标和自选性目标。专项工作目标,依据省委、省政府对加强和改进某项工作的要求动态设置。

 机关建设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建设的部署要求设置。

 第八条 目标绩效标准制定依据。目标绩效标准是明确衡量所完成工作目标的进度、质量和效益的指标体系。制定目标绩效标准既要注重结果指标,也要注重过程指标。凡是可以量化的要体现数量、规模、时限等量的要求;不便量化的要体现质的要求,准确描述工作的形象、状态及在全国同行业中的位次等。

 第九条 目标制定程序。目标制定应遵循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行政业务目标由各目标责任单位依据目标制定的有关规定提出,经目标办组织审核后,报主管省领导审定;机关建设目标由目标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工作目标以目标责任书形式下达。

 第十条 目标责任书效力及调整。目标责任书下达后,不得随意更改。因客观因素确需调整行政业务目标的,目标责任单位应在本年度10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省领导审定同意后,报目标办备案;机关建设目标的调整,由目标办行文通知。

第三章 目标审核

  第十一条 目标审核组织。由目标办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从事绩效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对各目标责任单位所制定的行政业务目标和目标绩效标准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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