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6月1日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和供电设备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和通信配套设备。
第四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工商、商务和价格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电信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循统筹规划、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依法接受省电信管理机构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