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和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日常统计和归档工作,于每月3日前按要求对上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上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免除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考核)

  市、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对本级业务部门和下级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等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各级公安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社会评议)

  市、区(县)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部门,组织对各部门、分县局及派出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

  市、区(县)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各部门、分县局及派出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

  公安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监察部门,对公安机关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