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安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局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七条 (保密审查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公安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公安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确定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意见;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市局党委保密委员会主管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市局指挥部、政治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

  (一)市局指挥部秘书处是负责市局公文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实施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市局政治部宣传处是负责市局新闻动态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实施新闻动态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是负责市局除公文、新闻动态类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实施除公文、新闻以外的其他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参照市局建立相应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第八条 (发布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公安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对同一政府信息所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提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第九条 (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