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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现将修正后的《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原则)

  公安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推进体制)

  上海市公安局建立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指挥部、政治部、后保部、监察室、法制办、信息办、保密办、新闻办和各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局指挥部是本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部门在市局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推进工作。

  各区县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体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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