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督促引导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逐步规范用工行为。一要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定价机制的作用,对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动合同制员工实行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破除内部工资分配上的“二元”结构,落实劳务派遣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二要引导用工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设施,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关心,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三要引导用工单位拓宽劳务派遣员工的职业发展空间,建立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劳务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四、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切实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加强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
一要加强劳务派遣市场管理制度建设。首先要完善劳务派遣机构备案和定期检查制度,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派遣机构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派遣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其次要建立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派遣机构规范化经营。
二要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信息系统。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重点管理,包括机构初始登记备案、业务情况、年度报告等内容;实现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管理信息互通,在用工备案、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管理系统中增加劳务派遣内容。管理信息系统要实现实时更新、动态跟踪、全面覆盖的功能,提高管理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三要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市场的监管力度。按照市区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托网络化、网格化工作机制,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日常监管,切实落实劳务派遣的具体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监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协管员在网格化工作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主动服务、指导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督促其规范经营、规范用工,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
四要做好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和争议调处工作。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举报投诉案件,对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严重的用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对涉及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快速审理、依法结案,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