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工作
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市、县(区)政府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爱卫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一)关于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乡(镇)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二)关于组织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三)关于乡(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配备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四)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工作
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保意识和决策能力,指导抓好农村环保工作,每年参加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不低于辖区内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0%。(市环保局牵头,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
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避免发生重大农村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内容
依据《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从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核程序
考核实行自查和市政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县(区)自查。被考核县(区)对照本方案及《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3月上旬以前将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上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政府考核。依据《考核办法》,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县(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