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污染源整治、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农村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夯实农村环境保护基础,提升全市农村环境质量,推动生态市建设,使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达到12%;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22%;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2%;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2%;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7%;
6.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45%;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评为“较好”以上;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
10.成立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制度;
11.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达到05%;
12.组织编制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4%;
14.组织定期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5.配备专(兼)职环保员的乡(镇)比例达到20%;
16.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17.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国家环保部或省环保厅处罚。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关于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
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二)关于开展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污水经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每个行政村受益人数达到3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