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一)认真编制市县《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意见》明确要求,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地震安全形势,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当前,要以《南宁市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为依据,抓紧编制市县《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并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
(二)增加防震减灾经费投入。按照《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评分细则》的要求,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投入的防震减灾工作经费比上年度预算增长10%以上。同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市县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防震减灾政策法规建设。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及时修订《
南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25号令)。在新规出台之前,要按照国务院《意见》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6]10号)规定,切实将我市建设工程地震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容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依法进行安评;所有的学校、医院建设工程按规定高于本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加强防震减灾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对《
防震减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审批办、市地震局、市城乡建委、各县区政府)
(四)加快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在2011年南宁市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基建投资计划中要统筹研究,进一步安排相关建设资金,保证防震减灾中心项目建设,力争年内进场施工,2011年底竣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