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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11〕1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各地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及其他直属单位:

  《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第12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按照管辖权限,委托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实施。

  第三条 受委托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组织和实施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立案标准,决定是否立案调查,报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调查终结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和其他相关材料;

  (五)承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和督办执行工作;

  (六)承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等专项行动中的外业核查、违法类别判定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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