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时间,不计入裁决申请的受理期限。
第九条 拆迁管理部门对应当进行听证的裁决申请,应组织听证,并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会通知书须提前7日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应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以及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听证会应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进行听证。
听证完毕,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并签字认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载明。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会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参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当场能认定确属前款所列五种不予受理行政裁决情形之一的,应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时,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