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提名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经秘书处提名但未被确定为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的企业和组织,经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晋中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以晋中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企业或组织,并颁发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奖杯、证书。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分别向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及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安全事故、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按行业规定)等问题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荣誉,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