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各县(区、市)质监局、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正常运行三年以上的企业;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符合体系运行的需要,有效运行符合企业自身需要的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荣获山西省质量信誉AA级以上的企业;
(六)获得各县(区、市)质监局、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的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其他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