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0〕6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晋中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发〔1996〕51号)有关规定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市政发〔2004〕72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立市全面提高质量水平的意见》(市政发〔2007〕14号)精神,借鉴国内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晋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晋中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