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对老农保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项下,并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二)鼓励农村独身子女和双女父母,特别是支持死亡伤残独身子女的父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各县(区、市)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要根据本地实际对计划生育户给予适当照顾。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独身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给予适当补助。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身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在计划生育参保对象自愿的基础上,可从本人计划生育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新农保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以提高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四)村支书、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按国家及我省的规定筹集和发放。
(五)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应、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区、市),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九、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新农保领导组),研究制定我市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新农保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宣传、编办、公安、民政、农委、人口计生、统计、国土资源、残联等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试点的具体工作。
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市、区)也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本行政区试点工作。各县(区、市)要注意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对试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各地要及时向市新农保领导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