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0〕7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经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我市灵石、寿阳两县已列入国家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条件的县(区、市)应及早动手,积极做好试点前期准备工作。为迅速扩大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使全市农民人人享有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参保范围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试点的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的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我市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县(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市将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