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的紧急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8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2011年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需要。省委、省政府已将2011年确定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攻坚年”,国土资源部也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双保工程”的重要内容。
为此,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保障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作为“一把手”工程和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协调、亲自抓督办、亲自抓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决不允许出现因土地问题导致保障性安居工程无法按期开工建设的现象。
二、优先保障,按需供应
(一)提前安排计划。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必须在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各类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确保土地供应。
(二)优先提供“净地”。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加紧清理存量可利用土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要在收回的闲置土地和政府储备的“净地”中优先安排,必须确保实现全省6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的目标。
(三)落实配建制度。严格执行配建制度,在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各地在编制供地方案中设定出让条件时,必须将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套数、面积、建设标准及开竣工时间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纳入出让合同全程监管。
三、加强监管,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