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各级供销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能,为基层社、直属企业服务。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十三)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无偿拆迁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112号)精神,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县级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尚未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力争2010年前完成。
五、深化改革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四)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实施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发展销售贸易、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类型的龙头企业,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和市场辐射能力。对供销合作社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优先安排相关扶持政策及资金。
(十五)推进社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加快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组织管理制度创新,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做到有利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益、有利于职工增加收入、有利于合作经济的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的增强。要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要支持和鼓励社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重组,社属企业改革可比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完善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