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区基础设施和组织建设
(一)加大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力度。要认真抓好
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落实工作,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完善社区各类服务设施,增强服务功能。在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建、城市拆迁和商品房开发中,规划部门在审核小区开发规划方案时,应结合民政部门的意见,严格把关,确保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与住宅开发项目同步建设;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应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它不涉及旧城改造和拆迁的社区的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由当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采取扩建、改建、置换、购置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落实。到“十二五”期末,每个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要建立一个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达到1200㎡以上,所有社区的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面积要达到400㎡以上。
(二)落实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办公经费由各县(区、市)财政按照每户每年8-10元的标准予以拨付,市级财政给予市城市社区适当补助。要认真解决好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待遇问题, 社区干部的薪酬,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并为其足额缴纳医疗、养老、失业、工伤4项保险,所需资金由各县(区、市)当地财政负担。
(三)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各县(区、市)要按照每600-800名居民或300户居民配备一名社区干部的标准配齐社区干部,每个社区应至少选配一名大学生从事社区工作。要加大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县(区、市)负担,市级财政适当补助。要进一步推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者服务队伍。县(区、市)财政每年要为社区志愿者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提供一定的服务经费,为社区有组织地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