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经备案转往外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10%,统筹区内转院的不降低。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按自然年度予以核算。
第五章 经办模式
第二十四条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两级经办,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县(区、市)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区、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并接受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开设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县两级经办机构按财政有关规定开设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末将收入过渡户中全部收入(含支出户利息)上缴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入过渡户,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入过渡户及时上缴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和挪用,年末收入过渡户无余额。市、县两级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医疗保险基金对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月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情况,在月底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下月用款计划,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编制全市基金支出计划,经市财政复核后,将所需基金拨入市医疗保险支出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拨付到各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年末各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无余额。
第二十八条 结合“金保工程”和社会保障“一卡通”的实施,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立覆盖全市各级经办机构、社区服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方面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全市范围就医、持卡结算。各县(区、市)不得单独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全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统一监管机制和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资格认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模式。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管理,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对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