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统一预决算管理。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上级业务部门有关规定,统一编制、报送、批复、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第十五条 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基金征缴任务目标管理,县(区、市)完成了市下达的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如基金出现支付缺口,且无违规使用,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支付(或由市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解决;县(区、市)未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如基金出现支付缺口,不足部分全部由县(区、市)财政负担。
第四章 待遇水平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的划入: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6周岁以下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8%划入;46周岁及以上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6%划入;退休职工按退休费的3.6%划入。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在一个结算年度第一次住院按医院等级依次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按照上述标准降低50%。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十九条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发生的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按以下比例支付: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87%,退休9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94%;在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89%,退休9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96%。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20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90%。
第二十一条 慢性病病种暂定为13种,慢性病门诊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