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1〕6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月5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9〕25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级统筹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基金共剂的原则,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第三条 市级统筹总体目标: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六统一”,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
第四条 市级统筹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中央、省驻我市单位及职工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市级统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市级统筹内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条 市级统筹时间:201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