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7-9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7、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
8、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9、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处罚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中: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视频点播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第1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处罚依据: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中: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予以取缔,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2-9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2、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4、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
5、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6、播放含禁止内容视频点播节目。
7、播放未经总局审查的境外影视剧。
8、超出视频点播节目限制类别的节目。
9、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处罚依据: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上述(原文为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中: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10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10、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
处罚依据: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中: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