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三)第14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14、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
处罚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收缴其节目载体,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四)第15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15、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处罚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三款: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予以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