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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8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8、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十九条第四款: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定的,可处以警告、1千元至3万元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第1-12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1、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业务。

  2、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

  3、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

  4、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
  5、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

  6、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

  7、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

  8、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

  9、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

  10、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

  11、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12、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

  处罚依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二)第13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13、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处罚依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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