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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16、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17、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18、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

  19、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第20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20、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等级划分:

  轻: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破坏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处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破坏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引致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第21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21、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宾馆、饭店和其他单位擅自开办视听点播业务。

  处罚依据: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开办视听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点播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没收点播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没收点播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22-24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22、违规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等。

  23、将转播台、乡(镇)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或承包。

  24、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传输、接收、监测等活动进行干扰、破坏。

  处罚依据: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等级划分:

  轻:有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中: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经行政部门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第25项违法行为执行的处罚标准

  25、制作、播放有偿新闻。

  处罚依据: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作、播放有偿新闻的,由省或市(地)、州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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