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版权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更好地发挥该项资助政策作用,2010年,我局对《
成都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
成都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成都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各类作品创作,进一步加大作品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力度,推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特对我市作品著作权登记予以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审核部门为成都市版权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品,是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各类作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成都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注册登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正住户口在本市或取得本市暂住证的自然人。合作完成的作品,权利人中有一方符合申请人条件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可委托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事宜。受委托的版权社会服务机构须提供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在市版权局完成备案。
第六条 资助范围。申请人在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后,可根据本办法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应自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