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市政发〔2011〕11号)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航空飞行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飞机起降安全和建筑物、高压电线、油库、山林等的防火安全都构成威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以及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要加大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居民及外来游客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工商、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和协同联动,及时劝导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五、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