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1〕1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晋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和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包括:
(一) 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
(二)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
(三)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
(四) 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
(五) 乡镇人民政府;
(六) 市、县两级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为“市级授权组织”和“县级授权组织”)。
临时设置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
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坚持适当、协调、精简、统一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