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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强化煤矿企业(集团)原有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市、县两级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在严把新招聘从业人员关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集团)原从业人员的培训。

  煤矿企业(集团)在复工复产前,县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对煤矿原有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形成一支新型的煤矿职工队伍;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组织复训、轮训。市、县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要定期对煤矿原有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再培训。

  加强对基建矿井井下施工队伍的管理。施工单位要遵照合同约定组建项目部,项目部的主要成员不得随意更换,确保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确需更换主要成员的须经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同时严禁各种形式的工程转包和挂靠资质施工。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及煤矿企业要对井下施工队伍进行全员培训并建档管理。

  (三)鼓励、支持、引聘技术力量强的成建制队伍

  继续鼓励支持地方煤矿企业(集团)成建制引聘技术力量强的国有煤炭企业管理团队,同时要防止出现以包代管、以次充好等问题。市、县两级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对新引聘的成建制管理团队和矿工队伍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现有的成建制队伍由市、县两级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进行审查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四)充实煤矿集团公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

  煤矿集团公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主要负责人,充实安全生产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原有人员报市、县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审查备案;新招聘人员时,招聘程序由市煤炭局劳动用工科审批,招聘结果报市、县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备案。

  五、监督与检查

  1.各煤矿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基建矿井竣工验收前,必须经市、县煤矿劳动用工机构审查其劳动用工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进入验收程序。

  2.对煤矿劳动用工进行执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加强对煤矿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

  3.根据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精神,对非法违法煤矿用工行为进行查处。特别是对超定员组织生产,劳动组织管理混乱,非法违法煤矿用工行为严重,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等行为要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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