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由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续,确保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率达到百分之百。
煤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根据各工种用工的缺额情况及时向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由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从招生档案库的人员中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及时予以补充分配,并办理相关的劳务手续。市煤炭局劳动用工管理科也可以根据各县(区、市)用工招聘情况进行全市统一调配。
4. 统一保障,稳定队伍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组织煤矿企业为所有录用的从业人员统一办理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应参加的社会保险,确保参加社会保险率达到百分之百。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为录用人员办理户籍、暂住人口登记、居住证等相关手续。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报煤矿劳动用工中心审查备案。
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确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统一填写煤矿从业人员派遣单,派遣单一式三份,煤矿用工管理中心、驻煤矿企业安监机构、煤矿企业各一份。
5. 统一管理,保障待遇
市煤炭局劳动用工科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 “三岗”人员建立档案,一人一档、专柜存放,煤矿企业(集团)确需调整“三岗”人员时,调整后报市煤炭局劳动用工科审查备案;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煤矿企业(集团)要为所有从业人员建立详细完整的个人档案,一人一档,专柜存放,煤矿企业(集团)调整从业人员时,调整后报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实行煤矿企业(集团)劳动用工年检制度,煤矿企业(集团)每年必须组织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合格且具备本工种或本岗位从业条件,体检合格的人员,由煤矿用工管理中心在《山西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手册》上加盖“煤矿用工年检合格章”,年检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业。劳动手册由从业人员个人持有,妥善保管。
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发生一般劳资纠纷时,由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进行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要对煤矿职工的工伤、死亡等事故情况进行登记,并协调、解决相关事宜,报市煤炭劳动用工科备案。
强化煤矿企业(集团)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监督煤矿企业(集团)对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和保护,切实保障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通过实施“五统一”变招工为招“生”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全面建设一支“素质达标、人员稳定、全员待遇有保障”的新型矿工队伍。严禁煤矿企业私自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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