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煤矿企业(集团)落实劳动用工“四率”达到“四个百分百”;
2.监督煤矿企业(集团)落实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
3.指导监督煤炭企业落实职工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二)劳动用工管理方面
规范煤矿企业(集团)劳动用工秩序,建设全员合格的新型煤矿员工队伍,主要有:
1.统一发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信息,统一招聘;
2.负责对煤矿企业(集团)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考核发证;
3.组织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统一保障,统一管理;
4.组织煤矿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的复训、轮训等工作;
5.负责煤矿企业(集团)从业人员的技术等级考核发证;
6.负责煤矿企业(集团)引聘成建制队伍的有关工作;
7.负责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井下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井上施工队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四、管理办法
(一)实行“五统一”,变招工为招“生”
1.统一发布招“生”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实施统一招聘。
煤矿企业要在年初复工复产前,科学合理编制岗位定员,根据用工需求向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提出劳动用工申请。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申请进行审查并汇总,确定拟培训人数(拟培训人数=用工申请总人数×120%),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
招聘基本条件:
(1)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是指煤炭集团(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下同)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招聘条件为: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两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炭集团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招聘条件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年龄在法定的退休年龄以下。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年龄在法定的退休年龄以下。